【简明历史传记】 朱士行,颍川(今河南许昌市)人。少年出家为僧,但未受戒。公元250年,印度律学沙门县河迦罗到洛阳译经,在白马寺建立戒坛,首创戒度僧制度。当时,朱士行正在洛阳,立志学佛,首先登坛受戒,成为汉土第一个出家沙门的人。 朱士行也是三国时期第一个前去西域求法的僧人。他出家受戒以后,在洛阳钻研讲解《小品般若》,感到经中译理未尽。因为当初翻译的人把领会不透的内容删略了很多,讲解起来词意不明,又不联贯。他听说西域有完备的《大品经》,就决心远行去寻找原本。 公元260年,他从雍州(今长安县西北)出发,越过流沙到于阗国(今新疆和田一带),果然得到《大品经》梵本。他就在那里开始抄写,共抄写90章,60多万字。公元282年,朱士行就派弟子弗如檀等,把抄写的经本送回洛阳,自己仍留在于阗,后来在那里去世,年80岁。 公元291年,陈留仓垣水南寺印度籍僧人竺叔兰等开始翻译、校订朱士行抄写的《大品般若》经本。历时12年,译成汉文《放光般若经》,共20卷。 早在东汉末年,有支谶和竺佛朔译出《道行般若经》,朱士行在甘露五年(二六○)出家之前,已在洛阳研究和讲解该经,然发现译文的文句简略,义理艰涩,前后不能贯通。所以矢志捐身,前往西域求取《大品般若经》的梵文原本。 朱士行在曹魏甘露五年从雍州(陕西、甘肃)出发,通过河西走廊到敦煌,经西域南道,横渡流沙,直抵于阗国。于阗是天山南路南道的东西交通要道,印度佛教经由此地传到我国内地,此地大乘虽广为流行,但居正统的仍是小乘。 朱士行在于阗抄录《大品般若经》的梵本,共有九十章,总计六十万言,他想派遣弟子弗如檀等十人将该经送回洛阳。于阗国的小乘信徒却横加阻挠,将《大品般若经》诬衊为外道经典,向国王禀告说:“汉地沙门将以婆罗门书惑乱正典,大王如果准许他们出国,大法势必断灭,这将是大王的罪过。”因此国王不许弗如檀出国。这件事令朱士行愤慨不已,所以主张以烧经为证,誓言道:“若火不焚经,则请国王允许送经赴汉土。”说完就将《大品般若经》投入火中,火焰即刻熄灭,整部经典却丝毫未损。弟子弗如檀终于在晋太康三年(二八二)将该经送回洛阳,前后达二十余年。元康元年(二九一),由无罗叉、竺叔兰等人合力译成汉本,取名为《放光般若经》。朱士行以八十高龄终老于阗。 后世著名的佛教学者,如汤用彤和吕澄,都对朱士行西行求法的壮举给予极高的评价,他们一致认为,从汉僧西行求法的历史来看,朱士行可说是开创风气的先锋,当时通往西域的道路十分难走,又乏人引导,朱士行只凭一片真诚,竟然达到了目的,这种热忱足以和后来的法显、玄奘媲美。他求法的经典虽然只限于《大品般若经》一种,译出也不够完全,但对于当时的义学影响却很大,所以翻译佛典的风气随即风行于京华一带,凡是有心讲习者都奉为圭臬。 朱士行西行的贡献是求得《大品般若经》,从而在我国开启了义学的先河;同时将西域佛教传入我国,也促进了东西政治、文化的交流。 敦煌菩萨竺法护 鸠摩罗什尚未来到中国以前,中国佛教初期最伟大的译经家就是竺法护。大乘佛教的中心,最重要的经典《法华经》,也是竺法护以《正法华经》为题译出,流布于世。罗什以前,到中国的译经僧虽然很多,但以译经部数来看,竺法护的成绩最为可观。 竺法护,又称昙摩罗刹(梵 dharmaraksa ), 月氏国人,世居敦煌郡,八岁出家,礼印度高僧为师,随师姓“竺”,具有过目不忘的能力,读经能日诵万言。为了立志于求学,不辞辛劳,万里寻师,不但精通六经,且涉猎百家之说。 晋武帝泰始年间(二六五——二七四),寺院、图像、佛像等,普遍受到崇敬,然《般若经》等方等部的经典还在西域,未能完全传布于中国。竺法护发愤立志弘法,随师游历西域诸国。据载,他能通达西域三十六国语言,熟谙印度、西域各国的字体、发音等,具备这样的能力,确立了他翻译经典的基础。 竺法护为求《般若经》,随师从敦煌经西域南道,先往于阗国,再到疏勒,转往西域北道,经龟兹而回敦煌,完成西域一周之旅。大致游历了安息、月氏、大秦、剑浮、龟兹、于阗、疏勒、鄯善、焉耆、匈奴、鲜卑等十几个地方。依传记所载,他携带大批胡本回中原的途中,从敦煌到长安之间,随时随地都在从事译经工作。总计一生游化二十余年,在武帝太康五年(二八四)译出《修行道地经》、《阿惟越致遮经》,其后,直到怀帝永嘉二年(三○八)为止,共有二十几年岁月,便是他在长安积极从事翻译事业的颠峰时期。竺法护从最初译经到晚年,在译经事业上得到许多得力助手,如聂承远、聂道真、帛元信、竺法首、陈士伦、孙伯虎、虞世雅等人,都担任润笔译校的工作。总计竺法护翻译的经典共有一五四部三○九卷(《出三藏记集》载),其中,流传较普遍的是《方等泥洹经》、《光赞般若经》、《渐备一切智经》、《舍利弗悔过经》、《普曜经》等。竺法护的晚年,世局动乱,以七十八高龄入寂,穷其一生心力从事译经大业,是一位伟大的译经家。 |
参考资料: 1.中华三国在线—人物百科:http://www.e3ol.com/ren2/html/2008-4/1363/1363_2008427.htm |
